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廖宣進 即三富化工廠
簡佳貞 即萬駿化工社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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