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慶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慶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9月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13年9月18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茲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刑事訴訟法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受刑人收受後,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法院行使裁量權時,並非毫無拘束,仍須受法律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所拘束,於定應執行刑時,應注意受刑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的相關刑事政策與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以妥為宣告,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同期間內所為,惟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受法院審判,難謂對受刑人權益無影響;又受刑人受執行刑罰已近2年,對所犯各罪已深感悔悟,希望能獲得社會和國家司法的諒解,並不吝給予受刑人晚年自清的機會,請求能夠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等語,有本院113年10月14日113中分慧刑乾113聲1340字第9871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3、137、141至144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酌受刑人上揭陳述之意見,及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棋翔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附表:受刑人賴慶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7次)犯罪日期111年4月30日111年4月30日110年1月7日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24日110年3月10日(2次)110年3月15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04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9、172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63號111年度訴字第863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6日111年9月16日112年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863號111年度訴字第863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日111年11月1日112年5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66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79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2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彰院112年度聲字第89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7次)有期徒刑7年8月(共6次)有期徒刑7年8月(共4次)犯罪日期110年3月16日110年5月27日(2次)110年5月28日(2次)110年3月12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5日110年5月11日(2次)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4日110年7月6日110年7月11日110年7月13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9、1726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9、1726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09、172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11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2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彰院112年度聲字第891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6次)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8日110年4月9日110年3月14日11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4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4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4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彰院112年度聲字第891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共4次)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次)有期徒刑7月(共2次)犯罪日期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20日110年6月9日110年6月20日110年6月22日110年7月14日110年4月23日110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112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112年5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4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4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24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彰院112年度聲字第891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共8次)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2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1日110年4月22日110年4月23日(2次)110年4月24日110年4月25日110年4月26日110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0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04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8日113年3月28日113年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2日113年8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77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77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77號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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