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思宥王宣庭王文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稱目前職業為菜市場臨時工,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稱租金並非每月繳納,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又該址目前共有幾人同住?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8份。│├───────────────────────────┤│㈣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㈧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㈨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