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5號原告 盧國隆 被告 黃琬 娸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