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世紀經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壬○○丁○○辛○○乙○○己○○住庚○○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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