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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