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鸞 、 鄭永隆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44,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