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旗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572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承曄書記官吳金霞通譯程珮涵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旗坪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旗坪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7月6日執行完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各經附表編號1至10「確定判決」欄所示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案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編號4至10所示之刑,則分別經附表編號1至10「第一次定執行刑(內容)」及「第二次定執行刑(內容)」欄,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所示,嗣附表編號1至3、編號4至10所示之應執行刑,則如各該編號「執行情形」欄所示內容接續執行之,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指揮書執畢日為101年4月7日,並於104年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本件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10月31日之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0號住處附近路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4年11月2日10時28分許,因屬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吳金霞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案件類型│宣告刑│確定判決│第一次定執行刑│第二次定執行刑│執行情形││號││││(內容)│(內容)││├─┼────┼────┼─────┼───────┼───────┼───────┤│1│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6年度│本院96年度聲減││97年2月29日入││││1年│易字第1134│字第9303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高│││││號│(應執行有期徒││雄第二監獄執行││││││刑1年2月)││,於98年7月7日││││││││縮刑期滿(97年││││││││5月14日移送他││││││││監執行)│├─┼────┼────┼─────┤││││2│毒品│減為有期│臺灣高等法│││││││徒刑7月│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3│毒品│有期徒刑│本院96年度│││││││6月│簡字第3381││││││││號││││││││││││├─┼────┼────┼─────┼───────┼───────┼───────┤│4│毒品│①有期徒│本院96年度│左開判決(應執│本院98年度審聲│於97年5月14日││││刑1年│訴字第3966│行有期徒刑1年4│字第1445號裁定│入法務部矯正署││││②有期徒│號│月)│(有期徒刑7年│高雄第二監獄執││││刑6月│││6月)│行,105年2月2│├─┼────┼────┼─────┼───────┤│日縮刑期滿(10││5│毒品│①有期徒│本院96年度│左開判決(應執││4年2月6日因縮││││刑1年│訴字第5192│行有期徒刑1年5││短刑期假釋出監││││②有期徒│號(指揮書│月)││)││││刑6月│執畢日為10││││││││1年4月7日││││││││)││││├─┼────┼────┼─────┼───────┤│││6│毒品│有期徒刑│本院96年度│││││││1年4月│訴字第5503││││││││號││││├─┼────┼────┼─────┼───────┤│││7│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6年度│││││││6月│易字第3883││││││││號││││├─┼────┼────┼─────┼───────┤│││8│毒品│①有期徒│本院97年度│左開判決(應執││││││刑1年│訴字第185│行有期徒刑1年4││││││②有期徒│號│月)││││││刑6月│││││├─┼────┼────┼─────┼───────┤│││9│毒品│①有期徒│本院97年度│左開判決(應執││││││刑10月│訴字第609│行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號│)││││││刑4月│││││├─┼────┼────┼─────┼───────┤│││10│竊盜│有期徒刑│本院97年度│││││││10月│訴字第1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