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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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紀唯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唯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81、24252、5023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確定,114年1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詳如附表所示扣押物,經鑑定後,確定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381、24252、50230號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於113年1月10日確定,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於114年1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中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法治教育簽到表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
㈡而扣案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查扣侵權物」欄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核准得使用之商品
查扣侵權物
報關時間、方式
證據資料
1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手提箱袋
皮包7件
111年12月29日透過不知情之金志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報單號碼:CR11598WW992)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商品照片(見偵50230卷第27、29、39至47頁)
⑵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50230卷第49、53至55、57頁)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50230卷第85至86頁)
2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手提箱袋
皮包3件
112年1月6日透過不知情之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運(報單號碼:CE120H4YXWM2)
⑴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商品照片(見偵23881卷第37、39、41至43頁)
⑵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23381卷第45、46、
49、52至53、54頁)
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23381卷第55頁)
皮包
3
00000000
皮包
4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皮包
皮包1件
5
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應予更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皮包
皮包2件
⑴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商品照片(見偵24252卷第31、35至37頁)
⑵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24252卷第49、51、
52、53至56頁)
⑶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24252卷第33頁)
6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奥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圍巾
圍巾2條
7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