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9號原告 江玲 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 律師 崔碩元 律師被告 簡志成 上列被告簡志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法官黃耀賢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