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7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皓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皓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皓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13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檢察官聲請自屬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犯罪手段,並考量其犯罪時間之間隔、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及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17年11月(即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8月【附表編號1】+3月【附表編號2】+1年6月【附表編號3】+1年4月【附表編號4】+1年3月【附表編號5】+2年【附表編號6】+2年【附表編號7】+3年10月【附表編號8】+1年7月【附表編號9】+1年8月【附表編號10】+1年10月【附表編號11】),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7月29日

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27號

110年11月3日

同左

110年12月7日

2

轉讓偽藥罪 

有期徒刑3月

110年8月20日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859號

111年2月15日

同左

111年3月29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5000元(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5000元(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0000元(3罪)

(罰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之內)

110年6月28日

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56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9月21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110年7月26日至110年8月7日

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9月22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6月6日

臺中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

112年2月23日

同左

112年3月29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110年8月1日

士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8號等

112年4月25日

同左

113年5月23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110年8月5日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3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10月3日

定應執行有徒刑2年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0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2罪)

110年6月19日至110年6月24日

臺中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9號等

111年6月24日

同左

111年7月28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110年6月27日

新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49號

111年12月16日

同左

112年1月31日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6月23日

嘉義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號

113年5月23日

同左

113年7月2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9月(2罪)

有期徒刑11月(1罪)

110年6月5日

臺中地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955號

113年9月24日

同左

113年10月29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