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26號原告 黃敏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鳳如林昭順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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