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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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1弄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零 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肆
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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