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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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4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
柒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