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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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
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