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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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
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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