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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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9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9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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