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91號聲請人 楊建棟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1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1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7月3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楊建棟│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19,143元│101年2月29日│KM0000000│││││業銀行鳳山│3││││││││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