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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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瑞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編│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號1至4 曾合 併定│(編號1至4曾合│(編號1至4曾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刑12年)│期徒刑12年)│期徒刑12年)│├──────┼────────┼────────┼────────┤│犯罪│98年7月28日│98年7月25日至98│98年6月30日││日期││年7月28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33號│字第21971號│字第2197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608│99年度訴字第1608││最後││56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18日│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臺上字第│99年度臺上字第││││5670號│4615號│4615號││確定├──┼────────┼────────┼────────┤││判決│98年12月7日│99年7月22日│99年7月22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796號│字第10608號│字第1060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月(編│有期徒刑3月(編│││(編號1至4曾合│號5至6曾合併定│號5至6曾合併定│││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期徒刑12年)│刑8月)│刑8月)│├──────┼────────┼────────┼────────┤│犯罪│98年7月28日│98年5月下旬某日│98年5月下旬某日││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971號│字第8541號│字第854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08│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最後││號│945號│945號││├──┼────────┼────────┼────────┤│事實審│判決│99年3月5日│101年7月18日│101年7月18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615號│945號│945號││確定├──┼────────┼────────┼────────┤││判決│99年7月22日│101年9月25日│101年9月25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備註│字第10608號│執字第14345號│執字第14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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