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黃順生 、 黃明貴 、 黃明瑞 失蹤之證明。
(二)相對人黃順生、黃明貴、黃明瑞失蹤之時間。
(三)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69)。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