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8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8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2日上午11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信
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事項書、存放款總額查詢單、
繳款明細查詢單及單筆放攤還暨收息記錄表為證,被告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被告已對於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
實已為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5886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肆萬玖仟玖佰陸拾│95年03月01日起│20﹪│││
││伍元│至清償日止││││
├──┼────────┼───────┼────┼───────┼─────────┤
│002│柒萬肆仟柒佰零柒│95年03月07日起│15﹪│95年04月0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