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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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被告丁○○
乙○○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參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