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0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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