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0號
原   告  翁偉凌 即值得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景騰 發支付命
  令,惟楊景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8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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