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筑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
12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