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鄭世昌 、 鄭淑萍
、 鄭淑雯 、 鄭子婕 發支付命令,惟鄭世昌等4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6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