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鄭世昌鄭淑萍
  、 鄭淑雯鄭子婕 發支付命令,惟鄭世昌等4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6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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