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欽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欽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56號審理,並於100年9月21日判決,於同年10月2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附表:受刑人鄭欽仁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3日上午3時50│98年2月6日上午10時25│││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度偵緝│板橋地檢100年度偵緝││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68號│字第106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990號│99年度簡字第39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3990號│99年度簡字第3990號││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3日下午11時│100年4月13日下午11時│││許│30分許至翌日上午2時││││57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955號│第1107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56號│100年度訴字第20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2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56號│100年度訴字第2056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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