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社會福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423號抗告人 王碧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社會福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社會福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下稱原審確定裁定)。抗告人復向本院提起抗告(下稱前次抗告),經本院以103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確定。嗣抗告人以原審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無非係以其提出民國101年5月30日、同年6月4日致監察院之訴願書及監察院101年6月13日院台業二字第1010703901號函,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惟抗告人於本院前次抗告時確已主張此事證,抗告人以前次抗告主張之事由對原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不合。
另抗告人提出之監察院101年6月13日院台業二字第1010703901號函,未能證明抗告人確有於101年5月30日、6月4日向監察院提出訴願書,縱經斟酌亦難為抗告人有利之認定,自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不符,而駁回再審之聲請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抗告人不服原審確定裁定認抗告人訴願逾期,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提起前次抗告,並主張已於101年5月30日及同年6月4日向監察院提出訴願書並副知內政部,惟因最高行政法院採書面之法律審,僅據卷內資料審查原審確定裁定是否合法,不作事實調查及認定,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非有必要,不得命原審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故抗告人雖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抗告理由,最高行政法院無從為抗告人作有利之裁定,為此,抗告人不得已對原審確定裁定以發現上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理由聲請再審,原審法院認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容有誤會,所為裁定自屬違誤不當。(二)又抗告人聲請再審,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提出未經斟酌之證物,並未加以調查,亦未於裁定書內記明抗告人所主張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有何具體不可採之情事,遽予裁定抗告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且原審法院認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審法院竟以裁定駁回,同有不當等語。
四、本院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社會福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認抗告人訴願逾期,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以原審確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前次抗告,主張已於訴願期間向監察院提出101年5月30日、同年6月4日訴願書,依訴願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應以監察院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故本件未逾訴願法定期間云云,惟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以抗告人未能提出前開訴願書之付郵文書,亦無監察院收受前開函文之收文記錄,及遍查原處分及訴願卷均無前開訴願文書,而認該文書之真正尚屬可疑;並就抗告人提出之訴願書形式觀察,其上並無不服原處分文號及處分年月日之記載,故認定抗告人未於訴願期間內補正合法之訴願書,而駁回抗告人之前次抗告。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所稱「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仍為前述其致監察院之訴願書,然抗告人此項主張及其所提出之訴願書等證物,確實於原審確定裁定之前次抗告程序中即已提出,且經抗告法院實體論駁,是原裁定認抗告人聲請再審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之要件,應屬有據。至於抗告人另主張監察院101年6月13日院台業二字第1010703901號函可證明抗告人確有提出前述訴願書之事實,然該函所載陳情書日期,與抗告人所稱101年5月30日、6月4日訴願書日期均不相同,且依監察院函所載其收受抗告人之文書為「陳情書」,亦非抗告人所稱之「訴願書」,是原裁定認縱經斟酌上開監察院函文,亦無得使抗告人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尚無不合。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再審,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13款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確定裁定不服,應屬再審之聲請,而其雖以再審之訴書狀為之,仍應以聲請再審之訴訟程序審理之,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慧娟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