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豪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豪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豪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秦豪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告附表:受刑人秦豪謙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23日│103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65、│毒偵字第865、│毒偵字第3764號│││1183號│118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實││1136號│1136號│153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4月30日│103年12月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決││1136號│1136號│1532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4日│103年6月4日│104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315號│執字第19315號│執字第1303號(執│││││行中)││├────────┴────────┤│││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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