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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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五二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位於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千代卡拉OK」負責人,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間某日起,以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公開使用方式,在其所經營之前揭卡拉OK店內,播放未經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航公司)同意授權之音樂著作物「無人熟識」、「等待舞伴」、「D
IDADI」等歌曲,供不特定顧客點唱,嗣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家用錄影帶三捲、點歌目錄一本。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啟航公司告訴被告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