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4,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9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萬5,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萬4,4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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