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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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柒點伍柒公克,合計包裝重壹點捌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含包裝重肆點柒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該案曾經判決確定,本件與前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2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合計淨重7.57公克,合計包裝重1.8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餘含包裝重4.
79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該案曾經判決確定,本件與前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2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而扣得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實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法務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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