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641、3981、4705、4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5年7月3日起,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加油站、同縣○○鎮○○路○○○巷○弄○○號旁工寮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先後於⑴95年7月4日下午4時5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前,⑵95年7月20日晚間7時40分許,在桃園縣○○鎮○○路○○○○號台塑加油站男公廁內,⑶95年8月30日上午
9時30分許,通知甲○○前往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採尿後送驗及⑷95年9月4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查獲。因認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業已於95年9月5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死亡登記申請書各1份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