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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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重零點肆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75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95年9月14日凌晨
1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與三光路口,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0.46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考,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毒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46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952302437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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