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