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3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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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9年7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積欠
電信費共計新台幣(下同)16337元迄未清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稱:對於原告主張無意見,公司現在已經停業,尚未
清算,等到清算會給付原告等語。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積欠
電信費共計16337元迄未清償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已停業,但並非得緩期清償之法定事由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16337元,洵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3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99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方蟾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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