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秩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馬秩易字第1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新武
被 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人以馬警分偵
字第0992260449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移送人以中華民
國99年6月24日馬警分偵字第0992260676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人以馬警分偵字第0992260449號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4,500元,移送人於民國99年5月28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992
260547號執行通知單通知被移送人繳納,惟被移送人已逾完
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
單、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總額
4,500元未繳,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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