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司徒欣宜
相 對 人 丁00000000.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即 簡國雄 之繼.
兼前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6日下午14時2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司徒欣宜 到
  相 對 人
 兼共同代理人  簡偉婷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兼共同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 簡慧茜簡思萍 願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國雄之遺產範圍
  內,與相對人甲○○、簡偉婷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
  萬陸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
  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八年六
  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
  六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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