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陳筠鑫 住三重郵.
被 告 簡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陳筠鑫 住三重郵.
被 告 簡嘉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