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張玉燕
            樓之3
原告與被告 張禎云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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