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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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1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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