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4號聲請人甲○○
18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等九人間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1,724元,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