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81,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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