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葛利斯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3,5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1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