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年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附表┌─────┬───────────┬───────────┐│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97年1月27日│96年12月14日、96年12月││日期││1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7號│偵字第380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6號│97年度訴字第546號││事├───┼───────────┼───────────┤│實│判決│97年5月23日│97年10月22日││審│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6號│97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判決確│97年6月9日│97年11月7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748號│第3392號(押1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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