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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