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22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許育瑜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0元整。
1.其中263,712元整,自民國10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
2.其中119,367元整,自民國102年9月27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83,079
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22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育瑜│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263712││月27日起││點九九│││元│││││├──┼───┼─────┼──────┼──────┼───────┤│002│新臺幣│許育瑜│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19367││月27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育瑜│暨自民國102│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263712││年10月28日起││新台幣壹仟元│││元│││││├──┼───┼─────┼──────┼──────┼───────┤│002│新臺幣│許育瑜│暨自民國102│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19367││年10月28日起││新台幣壹仟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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