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99年度司家調字第13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 陶學文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查表各1份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基金會函調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料,有該會99年6月3日函及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離婚協議書、戶籍謄本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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