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雙方缺乏婚姻感情,經訴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2521號民事判決書記載,原告為甲○○(女、西元0000年00月00日出生、福清市人),被告為 翁兆丰 (男、西元0000年0月0日出生,臺灣省人),核與聲請人之姓名、年籍不符,此有聲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即非前開民事判決之當事人。本件聲請人既非前開民事判決之當事人,其聲請本院認可前開民事判決書,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