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11號
聲明人 陳育豐
上列聲明人 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陳天海 (民國36年8月1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村○○路000號之0)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天海於114年4月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天海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天海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