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472號
原   告 VUONGTHITRUNGKIEN即 王忠堅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睿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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